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78號原 告 丙○○原 告 乙○○被 告 丁○○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30,074 元,應繳裁判費40,996元,扣除前繳調解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外,尚應補繳38,9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