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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91丁○○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壹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裁判日期:200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