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乙○○○○○○被 告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共0.8 台甲,折合約7,759 平方公尺,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200 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1 萬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3,2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洪榮華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