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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5號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潮州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奇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潮榮分行法定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陸仟伍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佳惠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0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