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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9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因95年度訴字第309號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阮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粘嫦珠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07-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