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7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 林幸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攤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攤位等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