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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7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

林幸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攤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攤位等
裁判日期:2007-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