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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99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499 號返還租賃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
裁判日期:200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