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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甲○○

乙○○上開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0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