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甲○○原 告 乙○○上開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