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甲○○
乙○○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己○○ 住屏東縣
丙○○ 住同上丁○○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下午4 時
1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