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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

9 號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5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0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