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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促字第 12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180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慧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5月25日所發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林慧珍業於112年12月13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㈢應陳報其繼承人為本件之債務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