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毓義即文毓義建築師事務所、甘銘源即大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叁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邱玉汝法 官 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