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 訴人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國禎 法 官 潘 快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雅慧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