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0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確認調解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5,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