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5號
再審原告 甲○○再審被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499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憲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