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84號再審原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再審原告確認製造證據不真實等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9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蔣開屏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