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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05號原 告 乙○○

8號被 告 戊○○

己○○丁○○甲○○丙○○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土地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裁判日期:2007-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