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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鄭 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68,0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李勝群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物
裁判日期:200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