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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8號抗 告 人 甲○○即 原 告

乙○○丙○○抗告人與相對人屏東縣內埔鄉中興自辦市地重劃會間因96年度補字第288 號重新分配重劃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07-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