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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35號原 告 甲○○被 告 屏東縣內埔鄉中興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重新分配重劃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833,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07-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