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95號原 告 松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屏東縣來義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繳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2,3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