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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718,800 元(計算式:【70平方公尺10,200元】+4,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志憲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0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