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丙○○
戊○○甲○○○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5,7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