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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0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訴字第300 號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裁判日期:200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