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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1號原 告 吳凉仔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侯勝昌律師被 告 尤明盛 (兼尤光祥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被 告 尤賜英

陳尤賜品林尤賜香尤貴旺尤德龍 (兼尤李甘杏之承受訴訟人)尤燕美 (兼尤李甘杏之承受訴訟人)尤淑貞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淑珠被 告 尤莊豐碧(尤金生之繼承人)

尤文得 (尤金生之繼承人)尤文俊 (尤金生之繼承人)尤慶豐 (尤金生之繼承人)邱林鳳琴(林尤賜盞之繼承人)盧林鳳珠(林尤賜盞之繼承人)林玉城 (林尤賜盞之繼承人)吳林鳳雀(林尤賜盞之繼承人)林玉清 (林尤賜盞之繼承人)林鳳美 (林尤賜盞之繼承人)尤沈翠琴(尤光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告尤德龍、尤燕美兼為被告尤李甘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尤李甘杏訴訟中於98年3 月2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尤德隆、尤燕美,有渠等戶籍謄本(含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84~90頁),且查無其拋棄繼承事件,有本院98年9 月30日查詢表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75頁)。迄今無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9-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