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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婚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297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除離婚請求外(該部分已繳納裁判費)另合併提起返還財物及給付生活費用等請求,經核該部分財產請求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4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世瑩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0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