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NGUYE
陽路148越南人民、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婚姻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並請儘速提出上訴理由,以利上級審審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