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就本院97年度家護字第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97年度家護字第7 號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中,因聲請人向本院及司法院申訴承審法官涉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妨害秘密等情事,經司法院以電子信函通知現已函請本院就聲請人之申述查復中,依一般通常人之合理觀念,該承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令人存疑,而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人於民國97年2月25日始悉上情,爰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固提出其申訴信函5頁為據,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家護字第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卷宗查知,該案業經承審法官審理終結,並於97年2月15日裁定准予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且裁定均已合法送達當事人,並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於同年月20日至當事人處所為保護令之執行完畢。而本件聲請人係於同年2月27日始行具狀聲請法官迴避,亦有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然其聲請時該案既已審理終結,核已不生法官應否迴避之問題,是本件聲請,顯無理由,不能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廖文忠
法 官 劉敏芳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