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王叡齡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太寅之遺產清冊。
二、聲請人處理被繼承人遺產之相關證明。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王叡齡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太寅之遺產清冊。
二、聲請人處理被繼承人遺產之相關證明。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