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繼承人之姓名「余清吉」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美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