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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日松等間請求給付無因管理費用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裁判案由:分攤經費
裁判日期:200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