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00000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97年12月31日97年度建字第8 號確認工程款債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5,0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麗燕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