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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00000000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麗燕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0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