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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5號原 告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88,907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5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