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計算式如下:2,337.59×510 =1,192,17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