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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丙0000000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給付不動產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0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