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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2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京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文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裁判日期:2008-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