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73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盈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