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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1號原 告 太平洋國際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海天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黃陳瓊珠即花月生活館被 告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330,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裁判日期:2008-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