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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59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證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返還證書
裁判日期:200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