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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9號原 告 劉耀文

劉耀明劉耀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被 告 屏東縣內埔鄉中興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張昭明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律師被 告 鍾李春英

鍾富雄吳睦明李成章李德興鍾貴雄劉淼生李國元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昭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重新分配重劃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雅慧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