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彩虹新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18號交付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6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