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95號原 告 戊○○被 告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肆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伍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肆仟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
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662,230 元本息,於訴狀送達後,改為請求被告給付3,575,630 元本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屏東縣萬丹鄉新庄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該協會於民國95年11月30日經屏東縣萬丹鄉公所同意認養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詎被告於95年12月底僱工整地時,竟基於毀損之故意,一併將毗鄰之伊所有同段
331 地號土地剷平,並將地上物燒燬,致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果樹、青草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機械設備全毀,損失2,909,030 元,又伊自92年2 月14日取得上開331 地號土地後,僱工從事修剪、移植、除草及施肥等工作,支出工資564,00
0 元,並支出燃料及機油費102,600 元,合計損失3,575,63
0 元,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15 條之規定,伊得請求被告加計利息如數賠償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575,63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伊係屏東縣萬丹鄉新庄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因前任理事長曾認養坐落屏東縣○○鄉○○段330 、331 地號土地,並整地作為槌球場供社區居民使用,惟已荒廢多時,雜草叢生,伊接任理事長後,向林務局爭取到一筆8 萬元之經費,可供整地及種植樹木,便重新向屏東縣萬丹鄉公所申請認養,但不知331 地號土地已經標售與原告,遂與330 地號一併加以整地。整地當時,該331 地號土地雜草叢生,除種有7 、8 棵芒果樹外,並無其它作物或機械設備,且該地經常淹水,不可能種植青草,原告實際上並未受有損害,原告請求伊加計利息賠償3,575,630 元,非有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面積1,229.98平方公尺土地(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為原告於91年10月16日所買受,並於92年2 月14日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被告為屏東縣萬丹鄉新庄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於95年11月30日以該發展協會名義向屏東縣萬丹鄉公所申請認養維護同段330 地號公有土地,經屏東縣萬丹鄉公所同意,被告旋於95年12月底僱工前往整地,其整地範圍除330 地號土地外,並擴及毗鄰之原告所有331 地號土地。嗣後原告以被告毀損其所有樹木、青草及設備等物,並竊佔其土地為由,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惟經檢察官對被告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各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14 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該刑事偵查卷宗查明屬實。
五、本件兩造之爭點為:㈠被告是否應對原告負侵權責任?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是否正當?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關於被告是否應對原告負侵權責任?⒈原告主張其在系爭331 地號土地上種植、培養如附表一所示
之果樹及青草,並設置有如如附表二所示之機械及設備,因被告之整地而全數毀損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原告之前妻乙○○證稱:「‧‧‧‧原告請我工作,我在園裡面施肥、修剪、灌水、枯死要補植。‧‧‧‧(園裡在)台八八線,萬新國中後面,我做了四年,從92年2 月14日到96 年1月10日。
‧‧‧‧他僱用我的時候,有說他要種植一些樂苗,要我去管理。‧‧‧‧後來整個田裡都沒有了,被人家燒掉。‧‧‧‧(有種植)紫杉、青脆枝、金銀花、芒果、龍眼,差不多是這樣子,有些果樹是種植在四周圍,有些苗是種植在培養箱。‧‧‧‧田裡面有澆水的設備。‧‧‧‧整個都被燒掉。‧‧‧‧大概是96年1 月6 日(去看的)。‧‧‧‧95年12月底左右我還有到園裡去,當時園還在,沒有被毀,12月份我因為我(有)事情,所以請假,田裡就由原告處理。‧‧‧‧培養箱當時放了一百多個,培養箱四周圍是種植果樹,一個培養箱大約二、三尺左右。」(見本院97年7 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據證人丁○○證稱:「我在買賣青草藥。‧‧‧‧我在澎湖家鄉自己也有種植。‧‧‧‧有(種過紫杉),我準備擴大栽種,所以才會去找原告。‧‧‧‧我有去過(系爭331 地號原告的331 青草園),照片中的車子就是我的。‧‧‧‧大概95年10月或11月間(開那部車子到原告的青草園)。‧‧‧‧(原告栽培的紫杉)大約有4 、
5 千棵,只會更多不會更少。‧‧‧‧也有(其他的青草)。‧‧‧‧有(七里香、金銀花、山葡萄及青脆枝)。‧‧‧‧有(使用培養箱)。‧‧‧‧也有(箱座),培養箱跟箱座都是玻璃纖維,如果是一般塑膠會散發毒物不能使用。‧‧‧‧有(使用塑膠管、橡皮高壓管及噴水設施),培養青草都要有自動噴霧灑水的裝置。‧‧‧‧有(種植芒果及龍眼),成熟季節還有去那邊吃過芒果跟龍眼。‧‧‧‧(青草)種植在培養箱裡面。‧‧‧‧(培養箱)排列在地上,為了保持濕度一定要放在地上。」(見本院98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筆錄)依證人乙○○、丁○○所證,原告確在系爭
331 地號土地設置培養箱及灑水等相關機械設備栽種青草,數量可觀,並在該土地四周種植有芒果樹及龍眼樹,可見原告主張之事實,並非子虛烏有。
⒉原告獨資經營高陽堂青草行,並係屏東縣青草藥製造職業工
會及台灣省中藥植物生產促進會會員,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會員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0 至112 頁),證人即屏東縣青草藥製造職業工會常務理事丙○○、常務監事陳政成又分別證稱:「(原告是否你們工會的會員?)是的。‧‧‧‧我擔任常務理事之後大家介紹及開會的時候有說到原告在種植青草。」「(跟原告認識)四、五年,我以前是理事所以認識原告。(你知道原告有在種植青草?)有聽原告本人說過,但沒有到現場看過,原告是我們工會會員,我們工會會員都是在種植青草或採收青草,也有專門在從事製造的而已。‧‧‧‧(如附表二所示物品)這些設備都是(種植培養青草)用的(得)到需要的。‧‧‧‧(以一分多地來說)數量差不多。」(見本院98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證人即中藥材批發商甲○○亦證稱:「原告先前有來向我買青草,是好幾年前的事。‧‧‧‧最後一次跟我買青草是6、7 年前。‧‧‧‧原告都是買曬乾的中藥材跟青草。‧‧‧‧(曬乾的青草)大部分不可以種植,只有籽類的才可能種植。‧‧‧‧七里香樹枝的皮可以當青草藥,金銀花的花可以當青草藥,山葡萄的樹根可以當青草藥,青脆枝是使用它的果實中的籽當青草藥,紫杉樹枝跟樹幹以及果實裡面的籽可以(當)藥材‧‧‧‧。」(見本院98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見原告與青草藥素有淵源,則其於91年10月16日購買系爭331 地號土地後,在系爭331 地號土地上裝置相關機械設備大量種植培養青草,實與其職業相脗合,從而益徵其主張之事實並非虛假。
⒊系爭331 地號土地在被告整地後,已被夷為平地,且放置有
許多毀損之培養箱及燃燒剩餘之樹枝及灰燼,有原告提出之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96至108 頁、122 至123 頁),證人即前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警員林淵升亦證稱:「(你是否知道本件兩造的糾紛?)那是原告來派出所報案,我當時是備勤,所以負責去勘查,我去的時候還不知道被告是誰,原告只說他的地被人家侵權,原告只說這筆地是他的,是說紀念碑的北邊是他的,我看到整片地都被推平了。‧‧‧‧應該是95年底或是96年初。‧‧‧‧我當時看到的與照片所顯示的一樣,當時感覺上箱子有很多,印象比較深刻的是相片一(按即本院卷96頁第1 張照片)。‧‧‧‧這些照片是我當時處理所拍攝的相片,當時有水泥涵管沒有錯。」(見本院97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又兩造曾於96年1 月25日在屏東縣議員林枝讚見證下簽訂協議書,記載:「茲因萬丹鄉新庄社區發展協會向萬丹鄉公所認○○○鄉○○段○○○ ○號,案號萬新社字第0950012756號,在整地中未知會彼鄰而把水仙段331 地號之所有果樹、青草藥、藥苗及培養設備等全部毀損,並將之燒燬,故請求恢復原狀。協議㈠請受損者於民國96年元月30日週二晚上8 :00,地點○○○鄉○○路○○○ 號(林枝讚議員處),提明細表再議。
」有協議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11頁),顯見被告當時並不否認有毀損系爭331 地號土地上原告所有果樹、青草及培養設備之事實,僅係對其確實之種類、數量及金額等明細有所存疑而已。依此,原告主張之事實,尤堪信為實在。
⒋證人唐春強雖證稱:「(你去整地到整地結束,地上有無什
麼東西?)有樹木、雜草,幾棵芒果樹,沒有其他東西,雜草很高。‧‧‧‧(土地上有無培養箱?)我不知道,我沒有看到,培養箱是什麼我也不知道,現場有雜草、雜樹,很多年沒有整理了。(你去整地的地方是哪裡?)新庄的重劃區。(是否在台八十八線高架橋的下方?)是的。(是否○○○鄉○○段330 、331 地號?)我不知道地號。(是否相片所拍攝的地點?)是的,相片中的挖土機是我所有。‧‧‧‧(何人叫你去那邊整地?)是被告叫我去的。(時間是在九十五年十二月間?)是在九十五年十二月下旬。(你去做了幾天?)不到一天就做完了。‧‧‧‧(只有你一人去整地嗎?)是我一人駕駛怪手去整地,被告和他們社區發展協會的人也有在現場指示。(你如何整地?)用怪手將樹木及雜草挖倒,再把它放置成一堆,由社區去處理。(你去整地時,是否知道該土地是原告所有?)我不知道。(雜草有多高?)高的部分有一個人高,甚至比人還高,矮的部分也有腰部這麼高。‧‧‧‧(有無可能原告種植的青草、樹木、設備比雜草還低,所以你沒有發現?)有可能,但是依我的判斷青草在現場雜草叢生的情形下不可能培養成功。」(見本院97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筆錄)惟查系爭331 地號土地在整地後放置有大量毀損之培養箱,已據前述,證人唐春強或許不能分辨果樹與雜樹,亦不能分辨青草與雜草,但如謂其連系爭331 地號土地上有培養箱等設備亦有所不知,顯然不合常理,其證詞有偏頗之虞,自難據以作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又依被告所提出整地前拍攝之照片,系爭331 地號土地上雖係草木茂盛,狀似雜亂,且未顯示有何機械設備,但培養箱等設備係放置在地上,已據證人丁○○證述明確,草木稍長不免無法拍攝及之,且照片中顯示之草木,被告概認係屬雜草及雜樹,並未據證明屬實,何況原告培養之青草亦可能為其他草木遮蔽而未能拍攝入鏡,單憑該等照片尚無從證明原告之主張為假,則該等照片自無法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
⒌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
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如上所述,原告所有栽種在系爭331 地號土地上之果樹、青草及裝置在該土地上之機械設備,確由被告於95年12月底僱工整地時予以毀損,惟如要求原告就其種類及數量一一提出證明,縱令並非不能,至少亦顯有重大困難,本院審酌證人乙○○、丁○○基於親身經歷所描述之種類及數量,並參考證人陳政成證述原告所裝置機械設備之必要性及數量之合理性,認為原告主張其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果樹、青草及機械設備受損,尚堪採信,爰依此定其種類及數量。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15 條定有明文。被告於僱工整地時,誤將系爭331 地號土地連同屏東縣萬丹鄉新庄社區發展協會認養之330 地號土地一併加以整地,而毀損原告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果樹、青草及機械設備,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顯然違反其應盡之注意義務,而有故意或過失,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責任,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則原告因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受損而不能回復原狀,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其所受損害,於法洵屬有據。被告辯稱:原告未受有損害,其毋庸負賠償責任云云,並無可採。
㈡、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是否正當?⒈如附表一所示之果樹及青草部分: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芒果樹每棵4,200 元,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龍眼樹每棵4,000 元一節,固據其提出屏東縣辦理公共工程用地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為憑,惟該價格為「特大」之單價,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芒果樹及龍眼樹為「特大」,而非其餘4 種即「大」、「中」、「小」或「特小」,本院因認應以「中」之單價即每棵2,000 元及1,500 元計算較為合理,爰據此計算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芒果樹12棵及龍眼樹5 棵之總價如備考欄所載。又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3 至7 所示之青草,其單價為七里香每棵410 元,金銀花每棵3,800 元,山葡萄每棵6,500 元,清脆枝苗種每棵130 元,(熱帶)紫杉苗種基因改造每棵250 元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屏東縣青草藥製造職業工會查估補償費參考價格價格表為證,惟證人即屏東縣青草藥製造職業工會常務監事陳政成證稱:「價格表是當時共同討論的價格,是指製造好的價格,青草藥的價格市場比較不穩定,像金銀花的價格在SARS期間每斤高達四、五千元甚至上萬元。‧‧‧‧我們販賣青草藥都是以斤計算,依照原告所提出的培養年份,爬藤類每棵都有一斤以上,樹類的也有一斤以上。‧‧‧‧(曬乾之後)爬藤類的大約剩10分之3 重量,樹類的大約剩10分之5 重量。‧‧‧‧(加工製造前後價格相差)大約三成。(價格相差三成是因為人工費用?)是的。」(見本院98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可見原告主張之單價係加工製造後之價格,則自應扣除加工製造之費用即扣除30% 較為合理,爰據此計算如附表一編號
3 至7 所示各項青草之總價如備考欄所載。⒉如附表二所示之機械及設備部分:原告主張如附表二所示各
項機械及設備各有如附表二所載之單價一節,固據其提出估價單4 紙為證,並經被告同意以估價單作為計算之標準(見本院卷12至14頁及35頁),惟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機動式汽油發動機,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其單價應為20,895元(含5%營業稅),而非原告主張之22,600元,則如附表二所示各項機械及設備之總價即應如備考欄所載,合計1,324,265 元。又原告陳稱91年10月16日購買系爭331 地號土地後,即開始安裝設備陸續種植,最晚係在92年2 月間種植等語(見本院卷148 頁),依此推算如附表二所示之機械及設備遭被告毀損時,已使用約4 年之時間。依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財字第52053 號令修正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3 類第18項規定,抽水機以外其他農業機械及設備之耐用年數為6年,採平均法每年折舊率為167/1000(參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本件如附表二所示之機械及設備,其殘價為189,181元(計算式:0000000 ÷(6 +1) =189181,未滿1 元部分4 捨5 入,下同),4 年之折舊額為758,236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167/1000×4 =758236),則如附表二所示之機械及設備於折舊後,其價值應為566,029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566029)。
⒊勞務及燃料費部分:原告雖主張其自92年2 月14日取得系爭
331 地號土地後,僱工從事修剪、移植、除草及施肥等工作,支出工資564,000 元,並支出燃料及機油費102,600 元云云,惟此項支出係原告栽種如附表一所示果樹及青草之成本,此一成本已反映於如附表一所示栽種成長之果樹及青草之價格中,原告再向被告請求此項費用,顯屬重複,不應准許。則本件原告所受之損害應僅為如附表一所示果樹及青草之價額1,087,975 元,暨如附表二所示機械及設備折舊後之價額566,029 元,合計1,654,004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75,63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97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於如主文第1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駁回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雅慧附表一:
┌──┬───────┬────┬────┬────┬──────┬─────────┐│編號│ 名 稱 │培養年份│數 量 │單 價 │ 總 價 │ 備 考 │├──┼───────┼────┼────┼────┼──────┼─────────┤│ 1 │ 芒果樹 │ 3-4年 │ 12棵 │4,200元 │ 50,400元 │本院認定之單價為2,││ │ │ │ │ │ │000元,總價24,000 ││ │ │ │ │ │ │元。 │├──┼───────┼────┼────┼────┼──────┼─────────┤│ 2 │ 龍眼樹 │ 3-4年 │ 5棵 │4,000元 │ 20,000元 │本院認定之單價為1,││ │ │ │ │ │ │500 元,總價7,500 ││ │ │ │ │ │ │元。 │├──┼───────┼────┼────┼────┼──────┼─────────┤│ 3 │ 七里香 │ 3-4年 │ 25棵 │ 410元 │ 10,250元 │本院認定之總價為左││ │ │ │ │ │ │列金額之70% 即7,17││ │ │ │ │ │ │5 元。 │├──┼───────┼────┼────┼────┼──────┼─────────┤│ 4 │ 金銀花 │ 1-2年 │ 30棵 │3,800元 │ 114,000元 │本院認定之總價為左││ │ │ │ │ │ │列金額之70% 即79,8││ │ │ │ │ │ │00 元。 │├──┼───────┼────┼────┼────┼──────┼─────────┤│ 5 │ 山萄葡 │ 3-4年 │ 20棵 │6,500元 │ 130,000元 │本院認定之總價為左││ │ │ │ │ │ │列金額之70% 即91,0││ │ │ │ │ │ │00元。 │├──┼───────┼────┼────┼────┼──────┼─────────┤│ 6 │ 青脆枝苗種 │ 2-3年 │1,000棵 │ 130元 │ 130,000元 │本院認定之總價為左││ │ │ │ │ │ │列金額之70% 即91,0││ │ │ │ │ │ │00元。 │├──┼───────┼────┼────┼────┼──────┼─────────┤│ 7 │ (熱帶)紫杉 │ 3-4年 │4,500棵 │ 250元 │1,125,000元 │本院認定之總價為左││ │ 苗種基因改造 │ │ │ │ │列金額之70% 即787,││ │ │ │ │ │ │500 元。 │├──┼───────┼────┼────┼────┼──────┼─────────┤│合計│ │ │ │ │1,579,650元 │1,087,975元 │└──┴───────┴────┴────┴────┴──────┴─────────┘附表二:
┌──┬────────────┬────┬────┬──────┬─────────┐│編號│名 稱│數 量│單 價│ 總 價│ 備 考 │├──┼────────────┼────┼────┼──────┼─────────┤│ 1 │機動式汽油發動機(250C.C│ 3台 │22,600元│ 67,800元 │本院認定之單價為20││ │.鋁製帶雙幫浦型) │ │ │ │,895 元 ,總價62,6││ │ │ │ │ │85元。 │├──┼────────────┼────┼────┼──────┼─────────┤│ 2 │培養箱底座(半自動式) │ 50組 │ 2,300元│ 115,000元 │本院認定之金額同左│├──┼────────────┼────┼────┼──────┼─────────┤│ 3 │美製奈米上雙開式培養自動│ 200組 │ 4,800元│ 960,000元 │本院認定之金額同左││ │箱座(內含噴霧器、調制器│ │ │ │ ││ │4 組) │ │ │ │ │├──┼────────────┼────┼────┼──────┼─────────┤│ 4 │塑膠高壓管(內徑3 分規格│ 200組 │ 225元│ 45,000元 │本院認定之金額同左││ │,附高壓快速接頭) │ │ │ │ │├──┼────────────┼────┼────┼──────┼─────────┤│ 5 │橡皮高壓管連接式(內徑3 │ 100組 │ 225元│ 22,500元 │本院認定之金額同左││ │分規格) │ │ │ │ │├──┼────────────┼────┼────┼──────┼─────────┤│ 6 │針型弁(雙內牙,內徑3 分│ 200組 │ 520元│ 104,000元 │本院認定之金額同左││ │規格) │ │ │ │ │├──┼────────────┼────┼────┼──────┼─────────┤│ 7 │公牙3 通(內徑3 分規格)│ 200組 │ 65元│ 13,000元 │本院認定之金額同左│├──┼────────────┼────┼────┼──────┼─────────┤│ 8 │閘門汎而全開式(內徑3 分│ 4組 │ 520元│ 2,080元 │本院認定之金額同左││ │規格) │ │ │ │ │├──┼────────────┼────┼────┼──────┼─────────┤│合計│ │ │ │1,329,380元 │1,324,265 元(另應││ │ │ │ │ │予折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