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57號原 告 丁0000000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動產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給付不動產買賣價金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