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湯 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繐即簡黃秀段間請求給付不動產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3,300 元,應繳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0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