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