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39號上 訴 人 屏東縣私立美和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39 號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0,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