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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

弄5號被 告 乙○○

號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上午10時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0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