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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0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洪世崇律師被 告 戊○○

丙○○甲○○丁○○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97年度附民字第1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擄人勒贖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裁判日期:2010-03-17